郑国强律师
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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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能否在司法实践中撤销?
合同法(现整合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显失公平合同的可撤销性。显失公平通常涉及信息不对称、谈判地位不平等或一方利用对方的急迫、无经验等不利条件,导致合同条款显著偏向于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实际谈判能力、市场行情、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也有关于合同撤销时效和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确保民法典实施前后法律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显失公平合同在签订时及订立后何时可以申请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导致一方当事人处于严重不利地位,其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使得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一种类型。关于显失公平合同在签订时及订立后的撤销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 签订时的撤销: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即能明确判断合同内容明显不利于自身,严重偏离公平交易的基本要求,且对方无合理理由解释或调整,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拒绝签订该合同,避免显失公平关系的形成。但严格来说,这并不属于“撤销”,而是通过不签署的方式阻止显失公平合同的成立。
2. 订立后的撤销:
如果合同已经订立,且事后发现或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该合同。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合同已实际订立并生效:即双方已完成签字、盖章等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求,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b. 存在显失公平的事实:需有证据证明合同内容明显偏离公平交易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使一方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c. 申请撤销的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损害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此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显失公平合同在签订时,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不签署以避免不公平关系的形成;在订立后,如发现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期限。
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是具有可撤销性的。当事人若认为自己签署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公正裁决,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和谐。